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96號
原 告 一富地產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靖豪
原 告 吳竺芸
被 告 馬利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8,000元,是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6,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