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491號
TNDV,114,補,491,20250506,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91號
原 告 陳崇文
訴訟代理人 黃冠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惠美莊惠鶯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號房屋
之113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並陳報該房屋稅單至本院,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