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469號
TNDV,114,補,469,2025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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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69號
原 告 懋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崇法(清算人)

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志峰陳青楓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
4萬8,41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萬8,4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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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懋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