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30號
原 告 蘇泓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龔郁芸等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並
依理由三重新確認原告起訴對象及訴之聲明,另檢附與被告人數
相同之書狀繕本,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
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時其法
定代理人之姓名、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
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
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第119條、第121條第1
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因龔郁芸積欠原告債務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未清償,而龔郁芸因繼承而與他人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未予分割前,原告無法單獨就
龔郁芸之部分為強制執行拍賣取償,原告為保全其債權,爰
以自己之名義,代位龔郁芸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起訴請求將
系爭不動產按龔郁芸與其他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
共有。原告起訴狀上載被告為「龔郁芸等31人如附件一、二
、三、四、五」,惟核該等附件(本院卷第19、25、31、41
、51頁)均僅記載被告之姓氏,而未記載全名,致本院未能
特定起訴對象,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被
告之姓名及住居所,俾利本院辦理後續。另本院業已向臺南
市鹽水地政事務所(下稱鹽水地政)調取系爭不動產之最新
第一類登記謄本(記載完整之共有人姓名與住所資料)及龔
郁芸辦理繼承登記之相關資料,原告如有需要參考,請儘速
聯繫本院書記官辦理到院閱卷。
三、另因原告起訴內容仍有未明之處,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0日內依下列事項重新確認起訴對象與訴之聲明:
㈠依前揭鹽水地政函覆之資料顯示,龔郁芸係因繼承其父親龔
南華而登記為不動產共有人,而龔南華之繼承人為龔郁芸與
龔霆瑋,應繼分比例各為2分之1。承原告114年5月5日陳報
狀所述之起訴內容(即請求將被代位人龔郁芸因繼承而與他
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按龔郁芸與其他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
分割為分別共有),本件原告代位龔郁芸起訴之對象是否即
龔南華除龔郁芸以外之「其他繼承人」龔霆瑋?惟依地政提
供之登記謄本顯示,龔郁芸、龔霆瑋尚有與其他人公同共有
系爭不動產,而其他公同共有人並非繼承自龔南華,則原告
起訴對象如有包含其他公同共有人,自應敘明其姓名、身分
證字號、地址,並應說明原告主張之「每個公同共有人的應
繼分比例」各自為何?本件不動產應如何進行分割?並請說
明原告主張之請求權基礎與應繼分比例之計算方式,暨提出
相關佐證供參。
㈡又原告起訴狀所引請求權基礎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
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
不在此限」;按該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
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
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
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3號判決意旨參照);分割遺
產之訴,是以繼承人全體請求法院裁判分割遺產之權利為訴
訟標的,法院認原告請求分割遺產為有理由時,除符合民法
第828條、第829條規定,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得僅就特
定財產為分割外,應就全部遺產定其分割方法(最高法院11
1年度台上字第88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如係代位龔
郁芸訴請分割龔南華之遺產,依鹽水地政檢附之國稅局遺產
稅免稅證明書顯示,龔南華之遺產除系爭不動產外,尚有其
他不動產及存款,請確認本件原告是否仍僅請求分割系爭不
動產,或者欲訴請一併分割其他遺產,如有,請追加標的,
並說明分割方法。
㈢請基於以上,重新確認原告本件之起訴對象與訴之聲明,俾
利本院辦理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另當事人之書狀依法應檢
附繕本送對造,故請原告補正之書狀應附與被告人數相同之
繕本(隨本裁定一併檢還原告先前提出之起訴狀繕本,供原
告就重複之資料可重新裝訂使用,避免浪費紙張),供本院
日後送達對造。
四、綜上,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美韻附表:
編號 不動產 權利範圍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分之1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750分之18 公同共有1750分之9 3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8分之1 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8分之1 5 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0號2樓) 公同共有1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