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73號
被 上訴 人
即附帶上訴
上 訴 人 蔡科程
蔡糸慈
訴訟代理人 黃博瑋律師
複 代理 人 莊舒涵律師
上 訴 人
即附帶上訴
被 上訴 人 蔡月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
月30日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8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惟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71,6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勳煜
法 官 施介元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