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4年度,24號
TNDV,114,消債清,24,2025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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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宋文峰


代 理 人 劉韋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清算程序費用新臺幣7仟元
,逾期未預納,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審查完畢。茲審酌清算
程序期間有若干必要費用支出,認有命債務人預納之必要,
爰定期命債務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清算程序費用;及如主文 所示之期限不得聲請延長,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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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