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謝明鋒即謝明峰
代 理 人 楊珮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並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12,000元,逾期未補正暨預納
,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且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繳更生程序費用之必 要,爰定期命補正暨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補 正暨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債務人自陳現從事臨時工等語,請債務人釋明係從事何種性 質之臨時工,並提出雇主名義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二、請債務人補提:㈠受扶養人謝文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㈡謝文祥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㈢釋明謝文祥 是否有領取殘障等政府補助津貼?如有每月金額為若干元,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 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四、請債務人補提名下所有車牌號碼0000-00汽車之行車執照影 本。
五、依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服務資料所載,債 務人以其名下所有車牌號碼0000-00汽車向和潤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設定動產抵押作為擔保,目前仍在效期內,是該筆債 務為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務,有何意見? 六、請債務人提出積欠第三人黃乾宗、胡宗霖、蔣佩樺消費借貸 債務暨目前剩餘債務餘額之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