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林益楚即林育楚
代 理 人 楊惠雯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應駁回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
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
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消債條例第46條第3
款復有明文。是債務人於法院裁准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開啟
前,基於謀求自身經濟生活更生之目的,當以積極誠實之態
度,配合法院進行各項程序。法院依消債條例第9條之規定
,雖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實及證據之責,然基於債務人對
自身財務、信用、工作之狀況,本應知之最詳之理,且參諸
同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之意旨,苟債務人怠於配合法
院調查,或有不實陳述,或拒絕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之情
形,有礙法院關於債務人是否不能清償債務,或是否有不能
清償之虞,毀諾可否歸責之判斷者,法院自應駁回債務人之
聲請。又更生程序係為保護有更生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
人如不配合法院為協力行為,即足認其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
,且無聲請更生之真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而構成更生
開始之障礙事由(同條例第46條立法理由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聲請人之債務清理聲請更生狀
所示附件四、五並未提出到院,爰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附表
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
1.提出聲請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
2.提出向上開回覆書內容所示保單之所屬保險公司申請聲請人所
有保單之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
3.請說明聲請人或受聲請人扶養之子女、父母有無領取政府、社
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
如生活補助等)、勞工退休金或其他退休金?若有,起迄期間
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完整證明文件(如受領單據或存摺影本
)(已提出者無需重複提出)。
4.聲請人如有以自己或聲請人之子女、父母名義購買基金、股票
、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
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持有之貴重物品,及銀行存款、日常使
用之交通工具,縱屬小額或價值不高,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
明其名稱、種類、數量、所在地、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存摺,含定存
及活儲、銀行名稱、帳號首頁及迄至聲請日止之內頁、最近2
年交易紀錄),請再予查明財產資料是否漏未記載,如有,請
重新提出財產資料。如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
依法可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5.提出聲請人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包含
年終獎金、考績獎金、紅利、加班費、津貼、加給等)(勿以
存摺匯款資料替代)。
6.陳報原與債權人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乙○○○股份有限公司約定之分
期還款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7.提出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書。
8.提出聲請人及其父母、兩名未成年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
9.陳報聲請人5年內營業活動之名稱、統一編號、平均每月盈額
,並提出該營業活動自109年度至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
之證明文件。
10.如以扶養父母及兩名未成年子女,請分別陳報每個受扶養人
每月之扶養費用,如有身障或疾病,並請提出身障證明、診
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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