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245號
TNDV,114,消債更,245,20250505,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天賜

代 理 人 林琬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依債務人之前置調解聲請狀、戶籍謄本、團法人金融聯合徵
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等資料所示,債務人
之戶籍地址、通訊地址均為「高雄市○○區○○里○○路○段000巷
00號」,請債務人釋明為何向本院聲請更生?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
二、請債務人補提名下所有之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
,亦應註明。

1/1頁


參考資料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