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39號
聲請人 蘇婷葳即蘇慧君
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
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
(一)聲請人目前是否仍任職於○○工程行?如是,目前每月收入
為何?應提出工作單位開立「最近六個月」之薪資單、薪
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
文件【如:在職證明書(應記載收入為多少)】。目前如
無工作,是否有其他收入?(如:打零工或租金收益)如
是,應說明工作收入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應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應說明工作收
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
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
資多少?每月約可領得工資多少?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三)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
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應一併為陳明其種
類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
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影本。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
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
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
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
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
(四)應說明是否有領取政府發給之保險金、社會津貼、中低收
入戶補助等各項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
?若有,應說明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五)聲請人提供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
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記載曾參與
前置協商,聲請人應據實以下說明:
⒈聲請人前與債權人協商成立,是否已毀諾?如是,毀諾時
間為何?
⒉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聲請人從事何工作?及是否
有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並
務必提出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每月實際收入證明
或收入切結書。
⒊係因何原因毀諾?並應提出協商協議書、勞保投保資料、
非自願性離職、資遣費,或所有與聲請人所陳述上開毀諾
原因之相關資料證明,以證明聲請人毀諾當時確有不可歸
責於己致履行困難之事由。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