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139號
TNDV,114,消債更,139,2025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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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39號
債 務 人 張容綺
代 理 人 莊信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
(下同)1200萬元,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
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8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蓋債務人負債總額若過大
,其因更生程序而被免責之負債額即相對提高,此對債權人
造成之不利益過鉅。且負債總額超過一定之數額,益可見其
債務關係繁雜,亦不適於利用此簡易程序清理債務,自有限
制其負債總額之必要(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立法理由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張容綺前向金融機構辦理消
費金融債務,致積欠無擔保債務合計6,836,853元,因無法
清償債務,乃於民國113年12月間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惟
依聲請人目前收入扣除必要支出,顯無力清償所累積之龐大
債務,且無法負擔任何方案,以致於114年2月24日調解不成
立,因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復未經法
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准予裁定更生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雖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
總額為6,836,853元,惟經債權人陳報之債權本金及利息金
額如附表所示,經核上開各債權人皆有陳報債權計算書,且
有相關足以證明其債權存在之證據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
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本金及利息總額已逾1200萬元
,與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所定更生聲請之要件不符,依其
情形尚非可以補正之事項,依法應逕予駁回。至就聲請人如
對債權人主張之實際債權額仍有疑義,則應另行訴訟加以救
濟,要非本件所得審究,附此敘明。又本件雖經本院駁回,
聲請人仍得依法另行聲請清算,權利不受本件駁回裁定之影
響,併予敘明。
四、至於消債條例第11條之1雖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
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依該條之
立法理由為:「為保障更生或清算聲請程序債務人之聽審請
求權,法院於裁定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前,應使債務人有
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爰設本條」,然此所謂「聽審請求權
」,乃法院就聲請人於充分提出聲請所據之主張及事證,經
審核後,就該聲請人是否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
務之虞等情事,或有無除外事項等實體事由有所不足,而認
應予駁回時,始應依法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此觀消債條例
第8條、第9條第2項、第43條第1項、第5項、第6項及第44條
等規定自明。本件既係因不符更生程序債務總額上限之法定
要件而應駁回,尚與實體上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無涉
,且法院就此並無裁量之餘地,自無通知聲請人到場陳述意
見之必要。
五、綜上所述,本件更生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42條第1項、第8條前段、第1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李姝蒓附表:
編號 債權人 本金 利息 違約金及其他費用 合計 債權計算表 1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6,416元 372,684元 16,347元 495,447元 調解卷第95頁 2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9,315元 98,031元 127,346元 調解卷第104頁 3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299,589元 1,046,796元 1,346,385元 調解卷第105頁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6,724元 2,548,583元 122,655元 3,537,962元 調解卷第119頁 5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6,081元 122,441元 1,000元 159,522元 調解卷第121頁 6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9,908元 329,113元 2,430元 431,451元 調解卷第125頁 7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04,225元 321,933元 64,540元 490,698元 調解卷第133頁 8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63,027元 780,330元 1,043,357元 調解卷第151頁 9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8,436元 921,659元 10,814元 1,210,909元 調解卷第157頁 10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0,985元 266,716元 3,000元 350,701元 調解卷第161頁 11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39,618元 479,196元 1,990元 620,714元 調解卷第169頁 1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92,997元 1,349,143元 1,763,022元 調解卷第173頁 13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6,310元 642,673元 21,000元 849,983元 本院卷第140頁 1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6,857元 696,672元 69,468元 962,997元 本院卷第135頁 15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7,935元 327,443元 32,942元 459,161元 本院卷第123頁 總計 13,849,655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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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