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救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范嘉慧
代 理 人 楊惠雯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
定有明文。又郵務送達費,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
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
生或清算之聲請。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前條費用者
,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無資力支出費用之事由
,應釋明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7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因無資力,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台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一節,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專用委任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查決
定通知書(全部扶助)在卷可佐,且觀諸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
清理清算聲請狀所載內容及提出之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聲
請本件清算並非顯無理由,故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