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楊日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
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
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
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
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收養人楊日昇前經收養人
楊淑蓉收養為養子,惟收養人楊淑蓉於民國(下同)108年1
月11日死亡,聲請人欲終止收養關係,爰依民法第1080之1
條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養母楊淑蓉間之收養關係等語
。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收養人楊淑蓉成立收養並經戶政登記,
收養人楊淑蓉於108年1月11日死亡,聲請人聲請本件養母死
亡後許可終止收養,僅提出戶籍謄本,然是否許可終止收養
關係,非僅單憑戶籍謄本之記載,即可為之,揆諸前開規定
,尚應判斷終止收養是否顯失公平,而是否顯失公平,則須
聲請人之協力,故本院於114年4月21日通知聲請人於文翌日
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敘明本件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之原因
為何?如有相關佐證資料,請一併提出。㈡提出收養人楊淑
蓉之財產歸戶清冊或遺產稅免稅證明書。㈢提出聲請人之親
屬繼承表(含養家及本家)。㈣提出聲請人之本生家庭父、
母、兄弟姐妹及養家所有兄弟姐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或死亡除戶謄本。㈤提出被收養人之本生家庭父、母
、兄弟姐妹及養家所有兄弟姐妹出具之終止收養同意書(蓋
用印鑑章)及印鑑證明正本。㈥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釋明有無繼
承收養人之財產。該通知於114年4月24日送達聲請人指定之
處所,有本院通知書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
正,是依前揭說明,難認聲請人之聲請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
條第1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