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4年度,274號
TNDV,114,司聲,274,2025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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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威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有泉財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侯宗翰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919號假扣押事件,聲請命
相對人鎧銚綠能有限公司起訴,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鈞院聲請以113年度司裁全字
第919號民事裁定准將聲請人所有位於鈞院轄區之財產於新
臺幣(下同)118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相對人固有訴請
聲請人移轉契約標的物,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重
訴字第7號裁定駁回相對人之訴在案(全案尚未確定),惟
觀相對人起訴之訴之聲明,實無就本件假扣押標的118萬元
向聲請人為請求,可認本件假扣押之本案尚未繫屬於鈞院或
其他法院,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聲請命相對人
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所謂法
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
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包括已
取得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之情形)者,自
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最
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3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聲請意旨所述關於相對人已對聲請人為假扣押之事實,業
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依職權調本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919號、
114年度司執全字第22號卷宗查核無誤。惟相對人與聲請人
間就前開假扣押裁定之本案,已提起訴訟,然遭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以113年度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以起訴程式顯然於法
有違而駁回在案,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函及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113年度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影本在卷可稽;聲請人雖主
張前開案件訴之聲明並無就本件假扣押標的118萬元為請求
,惟將前開假扣押裁定之准許假扣押範圍與聲請人所提民事
起訴狀繕本(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7號)之
內容兩相對照,請求權基礎皆為兩造所簽立之移轉協議書,
故可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7號即為本院113
年度司裁全字第919號假扣押裁定之本案。從而,聲請人聲
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核與前開規定不符,應
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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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有泉財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鎧銚綠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