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4年度,168號
TNDV,114,司聲,168,2025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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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林文裕


相 對 人 陳輝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輝霖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通知相對人關於兩造共有土地
已出售並通知相對人行使優先承買權乙事,然查相對人在台
除籍,聲請人將上開通知寄送相對人之最後戶籍地址,亦
被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無法送達,為此提出本件
聲請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於民國94年4月27日出境迄今未有入出境紀錄
、於民國74年12月17日經戶政機關除籍登記,且目前查無
現戶設籍資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除戶戶籍謄本乙份
在卷,並經內政部移民署函覆本院在卷足按。嗣經本院函詢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該局查覆稱查無相對人國外地址資料可
提供,此亦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函乙份在卷可稽。足證聲請
人已查調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惟仍未能查知相對人之居所,
可認為已用相當方法探查,並無怠於應有注意之情形。則聲
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之通知,經核與首
揭規定並無不符,應予准許。另本件應行國外公示送達,併
此說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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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