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674號
TNDV,114,司繼,674,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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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674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王國能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
法第1177條、第1178條定有明文。此所謂繼承開始時,繼承
人之有無不明,係指有無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各款血親不明
之謂,如確有繼承人存在,即不得謂繼承人有無不明(最高
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330號判決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章雲港(下稱被繼承人)因
溢領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給付之就養金,聲請人取得行
政執行署之債權憑證,因被繼承人民國(下同)113年7月7
死亡,被繼承人未婚、無子女父母均亡,第三順位繼承
人除章雲利遷出國外,其他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無第四順位
繼承人,被繼承人是否仍有繼承人不明,而親屬會議亦未於
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為確保聲請人權利,爰依法聲請
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聲請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固提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
南分署執行憑證、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
謄本、本院家事庭通知等為證,惟查,被繼承人章雲港於11
3年7月7日死亡時,尚有第三順位繼承人即其胞姊章雲利並
未聲明拋棄繼承權,此有本院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
乙份及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審酌章雲利為被繼承人之胞
姊,依法為繼承人,而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資料,無法認定
章雲利先被繼承死亡而無繼承權之情形,是以,本件繼承
開始時,即被繼承人章雲港死亡時,既有第三順位繼承人章
雲利繼承繼承人章雲港一切財產上權利義務,則被繼承
章雲港並無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
請為被繼承人章雲港選任遺產管理人,於法即有不合,爰裁
定駁回如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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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