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2373號聲 請 人 王琨琮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王翰士(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里○○路○段000巷00號之1)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 國114年3月7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 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王翰士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 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 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王翰士之遺產負擔。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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