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2373號
TNDV,114,司繼,2373,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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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373號
聲 請 人 王琨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王翰士(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路○段000巷00號之1)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
國114年3月7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
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王翰士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
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
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王翰士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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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