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2353號
TNDV,114,司繼,2353,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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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353號
聲 請 人 胡美惠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胡清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里0鄰○○00號之2)之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2
月27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胡清煙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
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
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胡清煙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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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