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2125號
TNDV,114,司繼,2125,20250514,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125號
聲 請 人 王燕閨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王脩益(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
)於民國114年2月25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
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
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
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