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1516號
TNDV,114,司繼,1516,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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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516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忠
代 理 人 林菁惠
關 係 人 楊明宗地政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楊明宗地政士〔地政士開業證號:(101)南市地登字第000563
號(換發)〕為被繼承何宇捷(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3年7月17日死亡生前最後
住所臺南市○○區○○○○街000巷0弄0號)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何宇捷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
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其大陸地區繼承人,應自被繼承
死亡之日起參年內以書面向本院為繼承之表示。上述期限屆滿,
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
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何宇捷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繼承
  ,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
  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繼承開始時,繼承
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
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
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
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
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
,歸屬國庫,民法第1176條第6項、第1177條、第1178條第2
項、第1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被繼承何宇捷間尚債權債
務關係,惟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7月17日死亡,其繼承人均
已拋棄繼承,親屬會議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為
確保聲請人權利,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
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
消費明細、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113年度司繼字
第3956號拋棄繼承公告等影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
3年度司繼字第3956號拋棄繼承卷宗查明無誤,堪信為真實
。又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未依民法第1177條規定選定遺產
理人,聲請人爰以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何宇
捷之遺產管理人,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再者
遺產管理人之選任係屬法院之職權,其職務涉及公益性,
除應注意遺產處置之公平性外,尚須慮及其適切性,即應兼
顧被選任人對遺產、遺債之瞭解程度、處理遺產事務之能力
與利害關係等綜合判斷之。本院為此參酌台南市地政士公會
擔任被繼承遺產管理人職務名單台南律師公會參與院方
指定遺產管理人案件律師名單徵詢結果,楊明宗地政士願意
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有本院通知函、送達證書及楊
明宗地政士之陳報狀等附卷可稽。經審酌楊明宗地政士具專
業法律及地政相關知識能力,又與聲請人及被繼承人間均無
親屬或利害關係,由其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應能秉持其專
業倫理擔當具公益性質之遺產管理人職務,達成管理、保存
清算遺產任務,積極有效地發揮管理遺產之最大效益,
是認由其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裁定如
主文,並限期命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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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