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清理之認可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核字,114年度,8號
TNDV,114,司消債核,8,2025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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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消債核字第8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王定國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王泓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泓堯間於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二日
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前開受請求之金融機
構應於協商成立之翌日起七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
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
公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不在
此限。此債務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
者,應以裁定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
可。復為同條例第152條第1、2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王泓堯因對金融機構負有債務,並在
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聲請人有限
責任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
債務清償方案,茲因相對人與全體聲請人已於民國(下同)11
4年5月2日協商成立,爰將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送請本
院審核,請求裁定予以認可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前置
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無擔保
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
構有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果等
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再觀諸相對人與全體聲請人於114年5
月2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並無牴觸法令之情事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    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    議書(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    細表暨表決結果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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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