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林稘軒
相 對 人
兼 債務人 吳佩容 住○○市○○區○○路0段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若均
吳佩怡即怡佩企業社(獨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吳佩容、吳若均、吳佩怡以其所有如附表(土地)(建
物)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渠等與怡佩企業社(獨資商號)
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
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
、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
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4年
2月1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
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吳佩容、吳若均、吳佩怡即怡佩企業社於114年2
月18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為1,300,000元、到期日為114年
3月19日之本票乙紙向聲請人借款,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聲請人屆
期提示,僅獲部份支付,尚欠本金1,227,600元,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本票、買賣契約書等件影
本與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件正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3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
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3人,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相對人3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
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73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官田區 葫蘆埤段 1907 106.73 全部 相對人吳佩容、吳若均、吳佩怡權利範圍各3分之1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73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一 層 二 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主要 建築 材料 陽 台 面 積 單 位 001 191 臺南市○○區○○里○○路0段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2層樓房 加強磚造 53.64 53.29 106.93 平方公尺 加強磚造 3.43 平方公尺 全部 相對人吳佩容、吳若均、吳佩怡權利範圍各3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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