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159號
TNDV,114,司拍,159,20250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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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非訟代理廖瑞安
相 對 人 陳啓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陳啟聖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臺外幣借款
之應付款項及其衍生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1,440,
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9年
2月1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
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陳啟聖於109年2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1,200,000元
,借款期限至129年2月18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
償還。詎相對人自113年11月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
欠本金共971,71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
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房屋
貸款約定書、放款帳戶基本資料查詢表、緊急通知轉捩催
收函、大宗掛號函件存根聯等影本各1件、不動產登記謄
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張哲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15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北區 開元 627-8 2020 10000分之16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十七層 合計 面積 單位 陽台 面積 單位 001 1558 臺南市○區○○街0巷00號十七樓之1 627-8地號 19層 鋼筋混凝土造 25.16 25.16 平方 公尺 9.18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158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6。      1589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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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