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155號
TNDV,114,司拍,155,20250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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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王中志
相 對 人 詹孟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詹孟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
據、透支、保證、墊款、信用卡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
)7,11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
民國141年10月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
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詹孟學於①111年10月21日②111年11月10日向聲請
人借款①5,920,000元②37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41年10月
20日②118年11月9日止,分①360期②84期,按期平均攤還本
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
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14年1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
本息,尚欠本金共5,852,55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
事項、個人金融房屋貸款契約書、房屋貸款撥款委託書、
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催告通知、退回信封等影本各
1件,逾催管理平台授信明細4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
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5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安南區 科工段 164-124 74.72 全部 002 臺南市 安南區 科工段 164-133 404.67 10000分之307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55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一 層 二 層 三 層 四 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主要 建築 材料 陽 台 面 積 單 位 001 532 臺南市○○區○○路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 4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40.67 35.90 35.90 16.95 129.42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15.00 平方公尺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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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