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145號
TNDV,114,司拍,145,20250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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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林怡靚


相 對 人 羅秀


債 務 人 王茂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羅秀琴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
債務人王茂榮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
)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
務,包括借款、透支、墊款、貼現、保證、票據,設定新
臺幣(下同)7,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
確定期日為民國141年9月2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
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王茂榮於①112年2月18日②112年3月20日③112年3月
20日簽發面額①2,000,000元②3,000,000元③2,740,000元之
支票3紙向聲請人借款,並以相對人羅秀琴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
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7,74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
明書、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861號民事判決及其確定證明
書、本院113年度新簡字第171號和解筆錄、本院112年度
訴字第1796號民事判決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等
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
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
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務人及相對人逾期迄今仍
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安定安定段 1996 1529.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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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