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102號
TNDV,114,司拍,102,202505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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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鄧玉音



代 理 人 裘佩恩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張○○於民國(下同)91年6月14日與聲請人離異時,曾協議兩造婚後財產之分配,約定就原屬男方即第三人張○○所有位於臺南市○區○○路00巷0號16樓之1房屋1棟設定第二順位抵押給女方即聲請人,第三人張○○並於91年10月30日將其所有如附表(土地)(建物)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權利存續期間自91年10月30日起至125年11月1日,未定清償日期之抵押權予聲請人,經登記在案。嗣第三人張○○於113年8月10日死亡,而相對人張○○與訴外人張○○均為第三人張○○之繼承人,經聲請人定相當期限催告相對人張○○與訴外人張○○後,仍未獲清償。而第三人張○○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雖於112年12月22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張○○,依法抵押權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云云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準此,抵押權
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應以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為
限,倘債權未屆清償期,抵押權人即不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
物。又抵押權不動產,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抵押權
擔保債權如何,應依設定登記內容定之,抵押權人亦僅能依
設定登記內容行使其權利(最高法院84年度臺上字第1570號
裁定意旨參照);又按,消費借貸未定返還期限者,貸與人
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條定有
明文。前開條文所規定之「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係為使
借用人便於籌措準備所設,縱貸與人於催告時未定期限,或
所定期限不足一個月者,亦應俟前開條文規定之一個月期間
屆滿後,始得請求返還;而借用人亦於該期限屆滿後,始負
遲延責任。
三、經查:
 ㈠聲請人於聲請時雖稱第三人張○○已死亡,然未提出其繼承
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資料及查報張○○之繼承人拋棄繼承
形。經本院於114年3月18日通知補正後,聲請人固於114年3
月28日查報第三人張○○之第一順位繼承張○拋棄繼承,第
二順位繼承張○○、梁○○均亡故,遂由第三順位繼承人即相
對人張○○與訴外人張○繼承其債務等情,同時提出張○○之繼
系統表、全體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及本院家事庭通知函等
件影本為憑。然揆諸前揭戶籍謄本可知,訴外人張○出生
係為張○○、梁○○之次女,顯見第三人張○○之第三順位繼承
除相對人張○○及訴外人張○○外,另有身分不明之姊妹(即出
生別為長女之人),聲請人所補正繼承系統表明顯漏載該名
繼承完整姓名、生存狀況及其拋棄繼承情形,合先敘明。
 
 ㈡次查,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務清償日期係約定「不定期限
」,此觀諸聲請人所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所載即明。而聲
請人於聲請時僅提出催告相對人張○○及訴外人陳○○清償之法
律事務所信函,揆諸前開說明,其催告返還之意思表示並未
能到達第三人張○○之全體繼承人甚明;又查,聲請人所提出
催告相對人張○○清償之法律事務所信函,其寄送地址為「臺
市○區○○路00巷0號16樓之1」(下簡稱系爭地址),然該址
僅係相對人張○○因買賣而取得不動產所在址,並非當然即得
推定相對人張○○主觀上有久住該地意思,且客觀上亦缺乏相
對人張○○有住於該址之相當事實,此觀相對人張○○已出境
有聲請人所提出其戶籍謄本及本院職權查調其中外旅客個人
歷次出入境資料與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等即可知
之,自難認相對人張○○有以該址為住所之意。則於無法定對
相對人張○○送達之處所狀況,聲請人當應聲請以公示送達對
其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本件聲請人迄今未提出已對相對人張
○○聲請公示送達裁定並經法院裁准之證明文件,僅以系爭地
址寄送催告函,難認其催告返還之意思表示已合法到達相對
張○○。綜上,本件即難認借款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償,
自不符合前揭民法第873條所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法定要件
,聲請人請求准予拍賣抵押物,實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02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東區 竹篙厝段 1941 2955.00 10000分之56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02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十六 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主要 建築 材料 陽 台 面 積 單 位 001 14552 臺南市○區○○路00巷0號16樓之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21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119.58 119.58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14.30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竹篙厝段1443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67 共有部分:竹篙厝段1443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0 共有部分:竹篙厝段1443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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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