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809號
TNDV,114,司促,8809,2025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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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809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王定國


債 務 人 吳耿彰丁町拉麵(獨資)





陳意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參佰參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柒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另按以合夥名義為交易
商號始有當事人能力,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之規
定自明,其由私人獨資經營之商號,雖亦係以商號名義為交
易,然既與非法人之團體有別,自仍應以該私人為當事人(
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1040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依經濟
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所示,丁町拉麵吳耿彰開設
之獨資商號,本件債權人既已對吳耿彰提出聲請,依前開說
明,即無再加列丁町拉麵為債務人之必要,爰將債權人分列
丁町拉麵」、「吳耿彰」為二債務人部分,更正為「吳耿
彰即丁町拉麵(獨資)」,附此敘明。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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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