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786號
TNDV,114,司促,7786,2025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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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8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吳承祐

債 務 人 李惠娟

債 務 人 吳振興 (歿)
一、債務人吳承祐、李惠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
柒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
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經查,債務人吳振興已於
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07年10月27日死亡,而無當
事人能力,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揆諸
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
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事務官 張哲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786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新臺幣95717元 吳承祐、李惠娟 自民國113年12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4月29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4年4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新臺幣95717元 吳承祐、李惠娟 自民國114年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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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