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他字第80號
聲 請 人 曺雯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喬斯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間勞資爭議聲請
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伍佰元,及
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而依此規
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此觀同法第91條第1、3項規定即明。又依
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
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
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
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
,然依法院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
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
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
談會決議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喬斯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勞資
爭議調解成立,聲請准予強制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依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9條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暫免繳納裁判費
。嗣經本院114年度勞執字第6號民事裁定駁回聲請,並諭知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下同)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則本件
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而暫免繳納之聲
請程序費用1,500元,應由聲請人向本院繳納,爰確定聲請
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另依上開 說明,並應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