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14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李雅晶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理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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