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4年度,19號
TNDV,114,勞訴,19,2025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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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9號
原 告 李秋展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律師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代 理 人 李嘉恬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黃胤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26日下午3時30分,
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兩造請於民國116年6月15日前提出爭點整理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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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