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9號
原 告 李秋展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律師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代 理 人 李嘉恬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黃胤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26日下午3時30分,
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兩造請於民國116年6月15日前提出爭點整理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