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再易字,114年度,17號
TNDV,114,再易,17,2025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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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易字第17號
審原告 施淑美
再審被告 王福泉
劉淑蕙
王金川
蔡培琦
王真銖
王金田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
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
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4日以114年度補字第406號裁定命再
審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3,8
1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4月28日送達再審原告,有本院送達
證書在卷可憑,然再審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見本
院114年度補字第406號卷第31至39頁)在卷可佐,依前開規
定,本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丁婉容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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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