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和解書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6號
TNDV,113,重訴,6,202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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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號
原 告 呂威葳
訴訟代理人 陳頂新律師
複 代理人 陳相懿律師
廖志齊律師
被 告 鄭富隆
訴訟代理人 鍾旺良律師
陳佩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和解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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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