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6號原 告 呂威葳 訴訟代理人 陳頂新律師複 代理人 陳相懿律師 廖志齊律師被 告 鄭富隆 訴訟代理人 鍾旺良律師 陳佩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和解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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