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422號原 告 施明榮 施榮發 施新雄 施春益 施順德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律師被 告 王唯安訴訟代理人 楊宜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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