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422號
TNDV,113,重訴,422,2025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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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22號
原 告 施明榮

施榮發
施新雄

施春益
施順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律師
被 告 王唯安

訴訟代理人 楊宜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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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