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238號
TNDV,113,重訴,238,2025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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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38號
原 告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

法定代理人 楊熾宗
訴訟代理人 吳文豊律師
被 告 吳忠華

訴訟代理人 蕭宇凱律師
追加 被告 廖明哲


陳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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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