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192號
TNDV,113,訴,2192,2025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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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92號
原 告 高淑芬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洲玉虛太子宮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被告中洲玉虛太子宮之當事人
能力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並提出證明上開事項之證據資
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
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
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四、被告
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3項、第249條第1項第3、4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有
當事人能力,係指於民事訴訟得為確定私權之請求人及其相
對人而言。又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規定所謂非法人之團
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必須有一定之名稱及事務所或營
業所,並有一定之目的及獨立之財產者,始足當之(最高法
院50年台上字第2719號、64年台上字第2461號判例意旨參照
)。故非法人團體之成立,應具備下列要件:㈠必須團體為
多數人所組成。㈡必須團體有一定之組織及名稱。㈢必須團體
有一定之目的。㈣必須團體有一定之事務所或營業所為其活
動中心。㈤必須團體有獨立之財產,並與其構成員之財產截
然有別。㈥必須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對外代表團體。㈦對
外為法律行為,必須以團體名義為之(最高法院71年臺上字
178號判決意旨參照)。而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法定代
理權有無欠缺,不問訴訟程度如何,法院均應依職權調查之

二、查:原告對被告中洲玉虛太子宮提起本件排除侵害訴訟,惟
未提出相關事證,致本院無足判斷中洲玉虛太子宮是否具組
織規章、信徒名冊、管理人或有獨立財產,中洲玉虛太子宮
是否為非法人團體而具有當事人能力、如有當事人能力,其
訴訟能力或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等節,均尚屬不明。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中洲玉虛太子宮之當事
人能力及法定代理人資料,並提出證明上開事項之證據資料
(包括但不限於「中洲玉虛太子宮」之寺廟登記資料、管理
委員會組織規則或章程、財產清冊證明文件、選任代表人之
紀錄文件、有獨立人事及財務之相關證明文件等),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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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