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03號
TNDV,113,訴,203,2025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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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3號
原 告 黃林巧
訴訟代理人 熊家興律師
李國禎律師
被 告 劉韻涵
李鼎傑

李鼎盛
李振
李振鈺
王羽庭
王淑妃
王祥全
王祥吉
蘇再弘
簡友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原告疏未注意應請求被告劉韻涵李鼎傑李鼎盛、李
振鼎、李振鈺李冠霆所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請求王羽
庭、王淑妃王祥全王祥吉王金龍所遺抵押權辦理繼承
登記,始得請求該被告塗銷抵押權登記,故本件於言詞辯論
終結後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爰指定於民國114年7月29日上
午11時,在本院第27法庭再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於庭前閱
卷並審慎斟酌是否具狀補正其聲明,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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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