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03號原 告 黃林巧訴訟代理人 熊家興律師 李國禎律師被 告 劉韻涵 李鼎傑 李鼎盛 李振鼎 李振鈺 王羽庭 王淑妃 王祥全 王祥吉 蘇再弘 簡友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茲因原告疏未注意應請求被告劉韻涵、李鼎傑、李鼎盛、李 振鼎、李振鈺就李冠霆所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請求王羽 庭、王淑妃、王祥全、王祥吉就王金龍所遺抵押權辦理繼承 登記,始得請求該被告塗銷抵押權登記,故本件於言詞辯論 終結後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爰指定於民國114年7月29日上 午11時,在本院第27法庭再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於庭前閱 卷並審慎斟酌是否具狀補正其聲明,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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