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682號
TNDV,113,訴,1682,2025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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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林玉蕊
法定代理人 鄭易承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石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產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4月7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如附表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60萬5757元,上訴人於114年4
月23日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19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附表
編號 類別 土地坐落/建號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1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118/10000 43萬9410元 2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18/10000 3419元 3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118/10000 3萬3110元 4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18/10000 518元 5 建物 臺南市○○區○○段000○號(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0號6樓之3) 全部 課稅現值5萬2200元 6 建物 臺南市○○區○○段000○號(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0號6樓之5) 全部 課稅現值7萬7100元 共計60萬57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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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