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616號
TNDV,113,訴,1616,20250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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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16號
上 訴 人 黃文哲
被上 訴 人 何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
4年4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3,6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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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