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553號
TNDV,113,訴,1553,20250508,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53號
原 告 張寶琴
被 告 黃偉杰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牽涉本訴訟事件之
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
599號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