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448號
TNDV,113,訴,1448,20250520,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48號
上 訴 人 張良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傳塗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
對民國114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即本件袋地所增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41,68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