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16號
原 告 賦川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巧玉
訴訟代理人 許光承律師
被 告 邑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湘雅
訴訟代理人 申惟中律師
吳維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24日下午3時30分,
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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