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74號上 訴 人 黃得益 訴訟代理人 李惠菊 被 上 訴人 黃奕寧 訴訟代理人 蔡宗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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