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7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曾怡靜
代 理 人 蘇小津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
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調查後,認有命聲請人預
納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斟酌關係人人數及事件之繁簡程
度,限期命聲請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更生程序費用,如逾期 未預納,即駁回聲請人更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