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育隆捲門工業有限公司(原名:華崴消防安全科技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秋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樺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炳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尾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9日
本院113年度建字第1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74,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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