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3年度,83號
TNDV,113,家繼訴,83,20250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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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83號
原 告 陳蔡玉霜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蘇敬宇律師
王廉鈞律師
被 告 陳和癸
陳參保
陳足和
陳雅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之附表一編號14關於保單號碼記載,均應更正
為「0000000000」。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
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
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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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