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83號
原 告 陳蔡玉霜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蘇敬宇律師
王廉鈞律師
被 告 陳和癸
陳參保
陳足和
陳雅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之附表一編號14關於保單號碼記載,均應更正
為「0000000000」。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
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
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