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3年度,25號
TNDV,113,亡,25,20250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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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黃淑妤

代 理 人 檢察事務官尤筠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甲○○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000號)於民國
113年8月3日下午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甲○○於民國39年11月22日之戶籍資料
註記行方不明,於110年8月13日經通報警察機關列為失蹤
人口在案(失蹤發生日期110年8月3日),聲請人前向本院
聲請對失蹤人甲○○為死亡宣告,今公示催告期滿,仍無失蹤
人甲○○之音訊,爰聲請准予裁定宣告失蹤人甲○○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
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
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第1項、
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臺南○○○○○○○○113年9月11日
南市府東戶字第1130069698號函及所附失蹤人甲○○及其親
屬之戶籍資料、內政部移民署113年9月10日移署資字第11
30108162號函、臺南市東區區公所113年9月9日南東社字
第1130610072號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
組113年9月11日健保南服字第1135040956號書函、臺南市
殯葬管理所113年9月6日南市殯一字第1132044064號函、
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及國民身分證異動紀
錄、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
、在監在押記錄表、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健保個人就醫
紀錄查詢表、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第一分局113年9月27日南市警一防字第1130590525號函及
所附失蹤人口系統-個別查詢資料報表等件(均影本)附
卷為憑,且經本院依職權查知失蹤人甲○○並未在監、押,
近3年無投保勞健保或以健保就醫之紀錄,亦無任何財產
、所得,復無入出境紀錄,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又
本件前經本院公示催告,於113年10月21日黏貼該公示催
告之公告於本院公告處,現申報期間已滿,未據失蹤人陳
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法條規定
,自得於失蹤人甲○○失蹤滿法定期限後為死亡宣告。
(二)查失蹤人甲○○已年滿80歲,於110年8月3日經通報失蹤,
計至113年8月3日屆滿3年,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
時,爰准予依法宣告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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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