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994號
TNDM,114,附民,994,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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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992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994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995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996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997號
原 告 鍾佳伶
被 告 黃郁軒
王宥蓉

葉歆頤
洪偉志
賴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72號),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黃郁軒葉歆頤王宥蓉洪偉志賴建鑫應給付原告
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請准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事實及理由:原告於113年4月至6月間,遭通訊軟體LINE暱
稱「陳涵思」、「新騏客服NO.3567」詐騙,佯稱:可投資
網路平台獲利云云,致原告於113年6月12日10時3分至6分陸
續匯款10萬元入提供之帳戶(如113年度營偵字第37931號之
犯罪事實),嗣原告發覺有異而報警處理,並配合員警與「
陳涵思」、「新騏客服NO.3567」聯繫,於113年7月10日19
時30分許逮捕黃念淇,後續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偵辦113
年度偵字第28893號、113年度偵字第24628號、113年度偵字
第24931號、113年度偵字第25112號、113年度偵字第31464
號、113年度偵字第33071號、113年度偵字第33420號之犯罪
事實。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
法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者,應以被告所涉之犯罪業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為其前提。又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
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
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第307條規定:「第161條第4項、
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亦即
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303條之情形,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而同法第303條第1款係規定:「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準此,原告之訴如不合法,即係屬於原告起訴之程序違背規
定之情形,本院自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經查,本件經檢察官起訴對原告實施詐欺等犯罪行為(起訴
書附表一編號7所示),詐欺集團成員為同案被告高斌祐、
楊繹宸黃念淇(另案起訴),上開被告黃郁軒葉歆頤、王
宥蓉、洪偉志賴建鑫,並非本案(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所
示)經檢察官起訴之被告,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
3年度偵字第28893號、113年度偵字第24628號、113年度偵
字第24931號、113年度偵字第25112號、113年度偵字第3146
4號、113年度偵字第33071號、113年度偵字第33420號起訴
書(原告部分為附表編號7所示)在卷可稽。原告復未敘明
被告黃郁軒葉歆頤王宥蓉洪偉志賴建鑫等5人,與
同案被告高斌祐、楊繹宸之犯罪事實有何關係或有賠償責任
之情。是上開被告黃郁軒葉歆頤王宥蓉洪偉志賴建
鑫經原告所指參與上述(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所示)犯行部
分,既未據起訴,亦未經本院審理,原告自不得於本件對於
被告黃郁軒葉歆頤王宥蓉洪偉志賴建鑫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及回復其損害。綜上,原告對於被告
黃郁軒葉歆頤王宥蓉洪偉志賴建鑫提起之民事訴訟
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
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怡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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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