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722號
TNDM,114,附民,722,20250515,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22號
附民原告 周雲平


附民被告 LEE YONG JI(李雍吉)男 (


上列被告因民國114年度金訴字第82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黃鏡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茜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