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555號
TNDM,114,附民,555,20250527,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555號
原 告 楊淑媛
送達代收蔡汶庭
被 告 邱文姿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725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
件雖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然被告業經本院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依上開說明,本件原告對被告之訴,應以判
決予以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
同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幸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1/1頁


參考資料